职业病诊断制度
1.职业病诊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预防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关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职业病的诊断。诊断中全体人员坚持并遵守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行使诊断权,改变作出的诊断承担责任。
2.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注册确认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3.对申请职业病诊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所需的相关资料等,诊断机构负责保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接触,翻阅相关资料。
3.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人员不得与被服务对象建立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服务对象或者委托单位获取任何不正当收入。
4.建立职业病诊断技术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中纠正(改进,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对技术项目考核和职位考核的跟踪,验证。负责组织处理职业病诊断中重大的技术问题。有关职业病诊断方面的新政策,新技术,新经验和组织学习及实施。
5.建立职业病诊断质量负责人,负责职业病诊断管理体系的运行,对诊断转化进行抽查,组织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6.建立质量管理员,负责职业病诊断全程的组织和监控及质量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并做好记录。
7.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必须保障每个工作人员上岗前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职业病诊断资质。
8.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建立规范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讨论记录格式,职业病门诊病历格式。
9.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审查,诊断,诊断诊断的分发,网络上报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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